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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镇应急办,局机关各股室:
为科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风险,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要求,经县政府批准,现将《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予以印发。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依法履行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应急〔202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安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以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规范和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为抓手,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县、大美高邑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是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工作要求,对县本级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双随机抽查,并对乡镇执法工作进行指导。二是加强县乡沟通协调,原则上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一个监管执法主体,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三是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生产环节的执法力度,确保隐患问题查处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四是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每一起执法案件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执法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五是实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内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覆盖率、问题隐患整改率、严重违法行为立案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是扎实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以安全生产风险高、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扎实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强化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事项、双控机制建设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职,保证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适时开展重点时段集中执法检查。围绕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在元旦、春节、两会、五一、暑汛期、国庆等特殊时段,根据季节和时期生产经营特点开展集中执法检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社会安全稳定。三是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按照上级工作安排和本级工作部署,由局相关股室组织开展对检验检测、安全评价机构和三年内事故发生单位的专项执法,对其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行政处罚。四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加强对乡镇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示范引领,推进全县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五是积极配合上级完成相关工作。认真做好执法质量统计报送、典型案例上报、“互联网+执法”推广应用等工作,配合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执法事项。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执法人员数量
目前,高邑县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的内设机构中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共计7人。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1.全年总法定工作日
2023年全年共365天,有52周,双休日105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249天(365-105-11)。
全年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总法定工作日为1743人天(7×249﹦1743人天)。
2.其它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开展专项检查、暗查暗访、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核实举报投诉,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宣教培训,组织听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执法工作任务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3年按照50天计。
3.非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机关值班,各类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参加党群活动,病、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3年按照40天计。
4.监督检查工作日
全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数量×80%=(249-50-40)×7×80%≈891人天。
5.计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
按照平均闭环执法检查一家生产经营单位需检查工作日20人天,2023年监督检查工作日为891人天,年计划需完成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45家(监督检查工作日÷检查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日=891÷20≈45家)。
(四)经费保障。
由县本级财政予以保证。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按照省市县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要求,2023年我局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如下: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2)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3)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计划全覆盖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45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三药企业7家,其他工商贸38家。(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1)
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相关要求,对列入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三)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和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常见风险或重点岗位部位、作业环节和管理中易发多发的违法问题,在编制具体监督检查方案时应列入重点检查内容。(详见附件2)
(四)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监督检查的时间按照每季度工作日和重点时段进行合理分配,具体检查时间由各监管执法股室自行安排。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按照省市县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要求,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各乡镇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结合我局全年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和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生产经营单位数量,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再列入2023年计划。
未列入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纳入县本级监管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监管执法股室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双随机”抽查或全部检查;非特殊需要,年度内只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2023年度随机抽查计划组织开展部门之间联合执法。
五、专项执法安排
各有关股室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进行,不列具体名单。
六、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负有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责的股室要根据县政府批复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装备配备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规律,做好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38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22〕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落实执法检查频次。
(二)根据省市县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要求,县局和各镇应及时沟通执法事项,避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县局相关股室对其移交乡镇查办的案件实施跟踪督办,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备案监督。
(三)以典型执法案例报送工作为抓手,突出执法重点,提升执法实效。要严格按照省、市典型案例报送工作有关要求,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围绕相关行业领域重点检查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中介机构服务等重要内容,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做到执法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文书填写标准、案卷制作规范。要以高质量完成典型案例报送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全县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质量,提高执法效能。
(四)监督检查所出具的执法文书必须使用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市局监制带有防伪水印和编码的2020版执法文书,不得使用旧版文书或随意改变文书样式。
(五)各相关股室应当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能够熟练操作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系统、河北省“双随机”执法抽查平台以及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信息平台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等系统,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上传相关执法数据资料,并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六)监督检查要按照市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解决行政执法一刀切 多头执法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多头执法、行政执法一刀切等现象发生,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优化我县营商环境。
(七)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一经县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相关股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具体依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交政策法规和培训股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注重能力提升。一是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围绕局党委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担当精神。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要认真学习贯彻202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强化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本领。三是引导执法人员加强专业技术知识学习,定期集中组织业务培训,积极执法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开拓视野,增长见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基础管理。一是严格按照计划执法,充分做好执法前准备工作,按行业(领域)明确执法要点,根据企业实际和时段规律、特点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做到一企一策,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按照执法方案和有关要求认真开展监督检查,要以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中心,突出重点检查事项,把问题查细查实查透,做好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三是执法检查结束后,要通过召开总结会等形式,与企业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深入沟通,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提出整改建议,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抓好问题整改工作,举一反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四是强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开展执法工作。强化执法台账建设,通过执法文书、执法台账、影像资料等形式,如实记录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五是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对县本级办理的案件认真开展法制审核,开展行政执法现场监督,对执法工作走过场、执法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通报,定期开展案卷评查,严格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及适当性,进一步加强执法案卷的规范性。
(三)切实履职尽责。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围绕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执法检查。二是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其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三是要保证执法工作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及时沟通情况。四是加强与其他部门间信息沟通和通报,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或移交。五是要通过开展培训式执法、观摩式执法、互查式执法,交流执法经验,提升执法能力。
(四)严格工作纪律。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工作作风,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凡不依法履职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2023年计划监督检查企业名单和监督检查时间
2、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附件1
2023年计划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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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监管单位 |
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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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邑汇力瓷业有限公司 |
综合执法一股 |
1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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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石家庄冀鑫锌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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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北秦鄗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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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石家庄市龙力化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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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邑汇德陶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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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高邑县永昌锌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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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高邑县福隆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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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石家庄市贝德化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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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高邑县力马建陶有限公司 |
3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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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石家庄市泰鑫化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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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河北鑫祥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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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高邑县宏祥化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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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河北煜珠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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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高邑县震泰化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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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河北领世陶瓷有限公司 |
4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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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高邑县鼎昌化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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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石家庄启宏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
1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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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广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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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河北兆鹏钢构有限公司 |
2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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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石家庄市石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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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石家庄品华服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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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河北左安铝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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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河北富鑫纺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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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河北中昌化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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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河北盛益饮品有限公司 |
3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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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河北龙之养饮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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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高邑县东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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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石家庄昱泰门窗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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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河北新莱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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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河北新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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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石家庄五环阀门有限公司 |
4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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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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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石家庄精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1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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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石家庄市鸿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 |
2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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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河北绿旺生态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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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高邑县得利达纺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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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高邑县富当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3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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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高邑华和鞋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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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石家庄金驰化工有限公司 |
综合执法三股 |
1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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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河北翰隆油脂有限公司 |
2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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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河北阔达生物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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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河北佰斯特药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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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石家庄市康得力兽药有限公司 |
3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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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高邑县政通助剂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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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河北海达化工有限公司 |
附件2
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一、通用部分
1.是否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等相关许可;
2.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三违”现象;
4.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6.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7.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9.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
10.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安全评价;
11.是否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安全设备是否按要求检测、维护、保养,并正常运转;
13.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4.是否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15.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6.是否存在“二合一”“多合一”情况或锁闭、封堵安全出口情况;
17.对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18.是否按规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按要求佩戴(使用);
19.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0.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1.是否按规定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
22.是否按规定制修订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23.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投保安责险;
24.是否按规定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
25.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是否按规定开展技术服务或组织培训活动;
26.处于建设阶段的相关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27.停产、停建的项目或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实际处于停产、停建状态。
二、危险化学品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延期、变更情况;
2.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
1.经营许可证取得、延期、变更情况;
2.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情况。
(三)人员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选用承包商符合资质情况;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四)工艺管理情况
1.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制定情况;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情况;
3.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情况;以及报警信号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情况。
(五)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情况。
(六)安全管理情况
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情况;
2.危险化学品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避免超量、超品种储存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情况;
3.动火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作业过程避免无人监护情况;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情况;
5.企业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情况;
6.企业按照AQ3036及有关规定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系统,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情况;
7.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情况;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情况;
9.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情况;
10.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情况;
1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三、工商贸行业
(一)冶金企业方面
1.人员管理情况。对冶金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1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1.2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3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
1.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5 从业人员“四新”培训。
1.6 培训时间。
1.7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
1.8 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实习上岗。
1.9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
1.10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对冶金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第6项执行。
2.1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2.2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3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新审查。
2.4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2.5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6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3.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情况。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应避免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起重机情况。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5.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重要部件情况。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6.容器耳轴检测情况。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应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7.防积水情况。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8.应急排放和储存情况。钢铁铸造(连铸、模铸)流程应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9.设备本体检查与检测情况。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应报修或报废,不能继续使用。
10.水冷元件情况。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11.煤气柜防火间距情况。煤气柜与有关建筑物、设施等的防护间距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12.煤气区域报警装置情况。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13.煤气设施煤气管道隔断和吹扫情况。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4.煤气管道隔断情况。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应设置总管切断阀。
15.淘汰落后情况。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的现象。
(二)建材企业方面
1.水泥筒型库清库作业外包情况。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水泥工厂监测、报警、灭火及防爆装置的设置情况。煤磨进出口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设监测报警装置;煤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3.燃气窑炉防火、防爆、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情况。燃气窑炉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发生炉煤气的熔窑烟道采取煤气换向防爆措施;煤气危险区域关键部位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4.高温熔炉冷却及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玻璃窑炉、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等高温熔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满足冷却要求,设置停机报警装置。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等有限空间作业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对可能存在的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风险进行评估,制定有效控制措施,并经审批后作业。
6.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等装置的设置情况。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煤气发生炉空气总管末端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设报警装置。
7.输送设备防护、急停等隔离的情况。带式输送机的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及夹角等部位设防护装置;滚筒、托辊设防护;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设防护,露出的轴承加护盖。
(三)机械企业方面
1.高温熔融金属作业防护情况。
1.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严禁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1.2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驱动装置中应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应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1.3 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严禁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4 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应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及报警装置,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2.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2.1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燃烧系统应设置防突然熄火或防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2.2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应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3.有机溶剂清理清除情况。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四)轻工企业方面
1.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配备情况。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应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2.1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应规范设置乙醇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2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应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应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2.3 喷涂车间、调漆间应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3.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安全防护情况。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严禁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4.纸浆制造、造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严禁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五)纺织企业方面
1.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设置和布局情况。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汽油等汽化气烧毛的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设备、装置,必须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单独设置。
2.危险品储存安全措施情况。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严禁超存、与禁忌物料混存、露天堆放。保险粉应储存在通风良好、空气干燥的场所。
(六)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方面
1.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4.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七)粉尘涉爆企业方面
1.不同种类可燃性粉尘、或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严禁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严禁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去除铁、石等杂物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