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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
通 知
各镇应急办,局机关各股室:
为科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风险,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要求,经县政府批准,现将《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予以印发。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依法履行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应急〔2021〕8号)和《高邑县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高应急〔2021〕19号)及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安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县深化机构改革和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安排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整合优化全县应急管理系统执法职能,统筹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量,完善执法体系,提升执法水平,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健全长效管控机制,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县、大美高邑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坚持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分工合作、上下协调,切实解决多头多层级重复执法、执法“宽、松、软”、监管执法“两张皮”等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思维,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落实改革责任,确保直接监管的重点、高危行业企业全覆盖,监管执法形成合力,切实发挥有限执法力量的最大执法效能。
(三)工作目标。
——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原则,建立县乡两级执法活动有机协调机制,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岗位的执法力度和精度,确保隐患问题查处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各镇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帮助执法能力偏弱、执法效果较差的镇提高规范执法、科学执法的水平和能力。
——积极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严格执法程序,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证执法案件证据确凿有效、处罚依据准确无误、自由裁量适当、执法结果公开透明。
——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推行观摩执法、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加强执法信息化水平,科学组织“双随机”抽查和暗查暗访执法,进行说理式教育式执法,切实提高执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严厉查处各类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开展执法调研和对标先进,总结借鉴好的经验做法,持续改进执法工作。根据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等重点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主要任务。一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以安全生产风险高、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梳理安全生产执法事项清单,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有效推动重点工作落实落地。严格执法,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断深化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三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完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各项任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加强对各镇的指导监督和示范引领,监督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举措,形成全系统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良好局面。四是积极配合上级完成相关工作。配合省市应急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执法工作任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执法人员数量
目前,高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共计12人(含4名局领导),其中直接从事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8人。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1.全年总法定工作日
2022年全年共365天,有52周,双休日105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249个(365-105-11)。
全年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总法定工作日为2988人天(12×249﹦2988人天)。
2.其它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开展专项检查、暗查暗访、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核实举报投诉,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宣教培训,组织听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执法工作任务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2年按照50天计。
3.非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机关值班,各类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参加党群活动,病、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2年按照40天计。
4.监督检查工作日
全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数量×80%=(249-50-40)×12×80%=1526人天。
5.计划监督检查工作日及监督检查企业数量
2022年计划监督检查企业77家,其中重点监督检查企业35家,一般监督检查42家。平均按照闭环执法检查一家企业需要20天计算,共需监督检查工作日1540天。
(三)经费保障。由本级财政予以保证。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和《高邑县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要求,2022年我局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如下: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3)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4)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计划全覆盖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5家,其中建材企业5家、危险化学品企业4家、机械轻工纺织等工贸企业26家。(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1)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
(三)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对企业常见风险或重点岗位部位、作业环节和管理中易发多发的违法问题,各执法单位在编制具体执法检查方案时应列入重点检查内容。(详见附件2)
(四)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监督检查的时间由各执法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3)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和《高邑县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要求,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各镇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监督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计划监督检查一般生产经营单位42家,其中建材企业7家,机械轻工纺织有色等工贸企业35家。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间由各执法单位根据实际进行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3)
其他未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由监管股室随机进行监督检查。非特殊需要,随机抽查的单位年度内只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五、专项执法安排
承担专项执法任务的相关股室,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选取执法检查单位,不列具体名单。
六、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负有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责的股室要根据县政府批复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装备配备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规律,做好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执法检查频次要结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38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91)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根据《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和《高邑县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要求,县局和各镇应及时沟通执法事项,避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县局相关股室对其移交乡镇查办的案件实施跟踪督办,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备案监督。
(三)以典型执法案例报送工作为抓手,全面提升监督检查实效。要严格按照省、市典型案例报送工作有关通知要求,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围绕《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中危险化学品、工贸以及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严格开展监察执法工作;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做到执法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文书填写标准、案卷组卷规范。以典型案例报送工作为突破口,进一步提升全县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质量,推进执法工作实效。
(四)监督检查所出具的文书必须使用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市局监制带有防伪水印和编码的2020版执法文书,不得使用旧版文书或随意改变文书样式。
(五)各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股室应当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熟练操作使用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系统和河北省“双随机”执法抽查平台以及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信息平台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及时准确上传相关执法数据资料;监督检查结果应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及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政策法规和培训股对各执法检查股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检查要按照市应急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解决行政执法一刀切 多头执法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多头执法、行政执法一刀切等现象发生,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优化我县营商环境。
(七)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一经县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调整的,由相关股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具体依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交政策法规和培训股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注重能力提升。一是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围绕局党委确定的年度重点中心工作,牢固树立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二是加强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强化法律意识,增强履职本领。三是强化素质和能力提升。定期集中组织业务培训,选派执法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开拓视野,增长见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基础管理。一是严格按计划执法,充分做好执法前准备工作,按行业领域明确执法要点,根据企业实际和季节特点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加强痕迹化管理,强化执法台账建设,通过执法文书、执法台账、影像资料等形式,如实记录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执法检查要实现闭环管理,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问题隐患要描述准确具体,整改复查意见与整改指令要吻合一致;责成乡镇开具文书的要有相关情况说明、台账记录等;与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的要有必要的影像资料和检查结果;举报查处要有汇报和处理结果;约谈要有记录等。三是强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和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四是强化案审工作,定期开展案卷评查,严格检查案件程序的合法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及适当性,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填写,保持案卷干净、整洁并按要求归档。
(三)切实履职尽责。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调阅有关资料,向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二是围绕企业如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执法检查。三是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其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四是加强与其他部门间信息沟通和通报,凡是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要按照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或移交。
(四)严格监督检查纪律。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工作作风,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凡不依法履职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1:
2022年计划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监管单位 |
月份 |
|
1 |
★高邑汇力瓷业有限公司 |
监管一股、综合执法一股 |
3月份 |
|
2 |
高邑县恒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
3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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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北秦鄗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4月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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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北冠亚建材有限公司 |
4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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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邑汇德陶瓷有限公司 |
5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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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高邑县福隆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
5月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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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高邑县力马建陶有限公司 |
6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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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高邑县金华陶瓷有限公司 |
6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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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河北鑫祥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
7月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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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河北煜珠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
7月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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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河北领世陶瓷有限公司 |
8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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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高邑尔优陶瓷有限公司 |
8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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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石家庄启宏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
监管二股、综合执法二股 |
2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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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广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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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河北兆鹏钢构有限公司 |
3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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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石家庄市石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
3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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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石家庄品华服饰有限公司 |
3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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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河北盛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3月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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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河北左安铝业有限公司 |
4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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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河北富鑫纺织有限公司 |
4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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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河北中昌化肥有限公司 |
4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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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河北盛益饮品有限公司 |
5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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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河北龙之养饮料有限公司 |
5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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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高邑县东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
6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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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石家庄昱泰门窗有限公司 |
6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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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河北新莱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6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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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高邑晨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7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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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河北新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7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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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石家庄景航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
8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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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石家庄五环阀门有限公司 |
9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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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石家庄大业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9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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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高邑县浩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10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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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10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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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石家庄精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3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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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石家庄市鸿骏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
3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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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河北肆站门窗有限公司 |
4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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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高邑县富城纺织有限公司 |
4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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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河北绿旺生态肥有限公司 |
5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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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高邑县得利达纺织有限公司 |
5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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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高邑县凤利达纺织有限公司 |
6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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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高邑县富当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6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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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高邑县辉煌纺织有限公司 |
7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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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高邑县东林宏业纱厂 |
8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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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石家庄市实在人鞋业有限公司 |
8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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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高邑华和鞋业有限公司 |
9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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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石家庄恒华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 |
10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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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高邑睿和鞋业有限公司 |
11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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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河北海达化工有限公司 |
监管三股、综合执法三股 |
1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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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高邑县政通助剂厂 |
2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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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河北阔达生物有限公司 |
2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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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高邑县军航加油站 |
2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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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高邑县高宁加油站 |
2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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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高邑县西韩加油站 |
3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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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高邑县源泉加油站 |
3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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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石家庄金驰化工有限公司 |
3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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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石家庄冀鑫锌业有限公司 |
4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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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石家庄市龙力化工有限公司 |
4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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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高邑县永昌锌业有限公司 |
5月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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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石家庄市贝德化工有限公司 |
5月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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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石家庄旭晨明胶有限公司 |
6月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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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高邑县千秋加油站 |
6月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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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石家庄泓腾化工有限公司 |
6月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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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高邑县国通加油站 |
7月份 |
|
|
64 |
★石家庄市泰鑫化工有限公司 |
7月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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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高邑县镁源化工有限公司 |
7月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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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高邑县宏祥化工有限公司 |
8月份 |
|
|
67 |
★高邑县震泰化工有限公司 |
8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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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高邑县昌玖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
9月份 |
|
|
69 |
★高邑县鼎昌化工有限公司 |
9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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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高邑县宏达锌业有限公司 |
9月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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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河北翰隆油脂有限公司 |
10月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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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高邑县大源锌业有限公司 |
10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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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高邑县石邢加油站 |
11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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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石家庄市康得力兽药有限公司 |
11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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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河北佰斯特药业有限公司 |
11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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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高邑县日新助剂有限公司 |
12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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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高邑县湾海加油站 |
12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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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带“★”号企业为重点检查企业,其他为一般检查企业
附件2
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一、通用部分
1.是否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等相关许可;
2.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三违”现象;
4.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6.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7.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9.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
10.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安全评价;
11.是否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安全设备是否按要求检测、维护、保养,并正常运转;
13.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4.是否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15.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6.是否存在“二合一”“多合一”情况或锁闭、封堵安全出口情况;
17.对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18.是否按规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按要求佩戴(使用);
19.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0.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1.是否按规定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
22.是否按规定制修订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23.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投保安责险;
24.是否按规定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
25.是否按规定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26.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是否按规定开展技术服务或组织培训活动;
27.处于建设阶段的相关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28.对属于停产、停建的项目或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处于停产、停建状态。
二、危险化学品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情况;
2.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情况;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情况;
4.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
1.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
2.经营许可证延期情况;
3.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4.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情况。
(三)人员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选用承包商符合资质情况;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四)工艺管理情况
1.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制定情况;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情况;
3.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情况;以及报警信号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情况。
(五)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情况。
(六)安全管理情况
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情况;
2.危险化学品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避免超量、超品种储存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情况;
3.动火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作业过程避免无人监护情况;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情况;
5.企业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情况;
6.企业按照AQ3036及有关规定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系统,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情况;
7.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情况;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情况;
9.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情况;
10.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情况;
1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我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已经清零,主要检查内容为是否存在私自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四、工商贸行业
冶金企业方面:
1.人员管理情况。对冶金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1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1.2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3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
1.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5 从业人员“四新”培训。
1.6 培训时间。
1.7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
1.8 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实习上岗。
1.9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
1.10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对冶金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第6项执行。
2.1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2.2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3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新审查。
2.4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2.5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6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3.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情况。
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应避免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起重机情况。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5.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重要部件情况。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6.容器耳轴检测情况。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应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7.防积水情况。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8.应急排放和储存情况。
钢铁铸造(连铸、模铸)流程应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9.设备本体检查与检测情况。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应报修或报废,不能继续使用。
10.水冷元件情况。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11.煤气柜防火间距情况。
煤气柜与有关建筑物、设施等的防护间距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12.煤气区域报警装置情况。
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13.煤气设施煤气管道隔断和吹扫情况。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4.煤气管道隔断情况。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应设置总管切断阀。
15.淘汰落后情况。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的现象。
建材企业方面:
1.水泥筒型库清库作业外包情况。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水泥工厂监测、报警、灭火及防爆装置的设置情况。
煤磨进出口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设监测报警装置;煤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3.燃气窑炉防火、防爆、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情况。
燃气窑炉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发生炉煤气的熔窑烟道采取煤气换向防爆措施;煤气危险区域关键部位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4.高温熔炉冷却及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
玻璃窑炉、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等高温熔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满足冷却要求,设置停机报警装置。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等有限空间作业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对可能存在的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风险进行评估,制定有效控制措施,并经审批后作业。
6.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等装置的设置情况。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煤气发生炉空气总管末端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设报警装置。
7.输送设备防护、急停等隔离的情况。
带式输送机的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及夹角等部位设防护装置;滚筒、托辊设防护;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设防护,露出的轴承加护盖。
机械企业方面:
1.高温熔融金属作业防护情况。
1.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严禁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1.2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驱动装置中应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应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1.3 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严禁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4 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应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及报警装置,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2.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2.1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燃烧系统应设置防突然熄火或防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2.2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应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3.有机溶剂清理清除情况。
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轻工企业方面:
1.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配备情况。
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应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2.1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应规范设置乙醇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2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应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应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2.3 喷涂车间、调漆间应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3.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安全防护情况。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严禁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4.纸浆制造、造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严禁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纺织企业方面:
1.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设置和布局情况。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汽油等汽化气烧毛的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设备、装置,必须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单独设置。
2.危险品储存安全措施情况。
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严禁超存、与禁忌物料混存、露天堆放。保险粉应储存在通风良好、空气干燥的场所。
粉尘涉爆企业方面: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
2.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
2.1 不同种类可燃性粉尘、或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严禁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严禁互联互通。
2.2 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2.3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应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2.4 严禁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严禁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2.5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3.防火防爆情况。
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禁止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3.2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应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3.3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应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4.粉尘清扫情况。
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应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遇湿自燃粉尘收集、贮存应落实防水防潮措施。
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方面:
1.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4.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附件3
2022年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单位:家(次)
|
行 业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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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点 检查企业 |
一 般 检查企业 |
重 点 检查企业 |
一 般 检查企业 |
重 点 检查企业 |
一 般 检查企业 |
重 点 检查企业 |
一 般 检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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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行业 |
3 |
4 |
|
1 |
|
1 |
1 |
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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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煤矿山行业 |
|
|
|
|
|
|
|
|
|
|||
|
工商贸行业 |
7 |
4 |
16 |
10 |
7 |
13 |
1 |
7 |
65 |
|||
|
合 计 |
10 |
8 |
16 |
11 |
7 |
14 |
2 |
9 |
77 |
|||
|
备注:重点检查企业35家,一般检查42家,重点检查占计划总数的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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