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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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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应急[2021]4号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监察大队:

根据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邑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高政办函〔2020〕43号)要求,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已经进行了修订并局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石家庄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高邑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六)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七)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八)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局法制审核小组具体负责我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加强对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执法承办科室在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送局法制审核小组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执法承办科室在送法制审核小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小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科室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九条 法制审核小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法制审核小组进行法制审核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小组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科室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小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审核小组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小组审核。

执法承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小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小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科室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执法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而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执法承办科室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小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人员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表(内部)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附件1

高邑县应急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人员

 

 

    长:崔胜利    主任科员

    员:李永胜    政策法规和培训科科长

王云祝    综合协调科科长

张莹星    应急和防灾救灾科科长

法律顾问:刘朝阳(河北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