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高邑县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对高邑老年医院、高邑恒民医院、高邑县中医院进行检查,发现三家医院均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触犯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县医保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均作出行政处罚(高邑老年医院:高医保处字〔2025〕第004号,高邑恒民医院:高医保处字〔2025〕第005号,高邑县中医院:高医保处字〔2025〕第006号),责令整改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