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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网信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2-01-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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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网信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网信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在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中正确行使执法权,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网信行政执法责任,是指网信行政部门及其内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网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单位执法人员网信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网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权责一致、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网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需要承担网信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网信行政处罚的; 

(二)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员实施网信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定网信行政处罚或者改变网信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五)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时不出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单据的; 

(六)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七)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八)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九)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未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陈述申辩许可的

(十一)未按规定对案件审查、审批的

(十二)未按规定组织合议的

(十三)其他违反网信行政处罚规定的。 

第六条 实施网信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需要承担网信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网信监督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网信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时限实施网信监督检查的; 

(四)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截留、私分、挪用网信行政执法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罚没款,截留、私分、使用、损毁、丢失被查封、没收的财物的;

(六)其他违反网信监督检查规定的。

第七条 网信监督人员承担的网信行政执法责任包括:

(一)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四)责令离岗培训; 

(五)调离网信行政执法岗位; 

(六)取消执法资格。  

违反政纪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网信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其网信行政执法行为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不追究其网信行政执法责任;采取补救措施,仍未能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网信行政执法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