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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月饼和桃酥一案,本局于2026年1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荆鹏、王聚峰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高邑县建武糕点店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2025年12月25日,高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配合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高邑县富村镇西张村牌楼北街86号高邑县建武糕点店生产的月饼和桃酥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月饼和桃酥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一般,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7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4裁量幅度一般2.危害后果一般的;”应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办案人员(签名):荆鹏、王聚峰2026年3月30日
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名): 韩中杰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