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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市监处罚〔2023 〕17号![]()
当事人: 高邑县巴府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7MA0DD4NC5U
住所(住址): 高邑县南星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韩景付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6月8日,高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高邑县巴府火锅店田雷经营的杯子和餐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1日,高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 JA23CJ4450S和№: JA23CJ4449S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申请复检。遂于当日经我局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指定由我局两名执法人员调查此案。
经查,(案件事实)当事人给消费者使用不合格餐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 其违法现场。
2. 询问笔录1份 ,证明 违法事实 。
3. 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其身份。
4.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证明抽检结果不合格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3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高市监罚告[2023]4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给消费者提供不合格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应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改正错误。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向张家口银行高邑支行(户名:高邑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号:414435311800015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高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高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高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2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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