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人民政府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邑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4    来源: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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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政办发〔2020〕2号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邑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高邑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高邑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应 急 预 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肺炎”)疫情及其危害,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防控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0年第1号》“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完善机制、合理应对、依靠科学、有序有效、公开透明、实事求是。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高邑县行政区域内肺炎疫情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1.在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成立高邑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县委副书记任第一副组长,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委办、政府办、纪委监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卫生健康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医院、中医院、疾控中心、火车站、高铁西站、红十字会、中国移动高邑分公司、中国联通高邑分公司、中国电信高邑分公司以及各乡镇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职责:统一负责全县肺炎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研究重大防控策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兼任。
工作职责:负责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内部日常事务;负责起草审核重要文稿;负责领导小组各类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督办;负责工作协调和检查落实;负责收集、整理、编写、上报工作动态和信息;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9个工作组:疫情监测组、防疫处置组、医疗救治组设在县卫生健康局;新闻宣传组设在县委宣传部;交通检疫组设在县交通运输局:社会稳定组设在县委政法委;市场供应与监管组设在县市场监管局;物资保障组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纪检监察组设在县纪委监委机关。
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医疗救治、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专家组对防控工作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组织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组织落实疫情处置工作;做好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并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制定和落实中医药救治和防控技术方案,推动开展中医药防控和诊疗工作;提出防控所涉及的药品、器材、装备等物资需求计划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根据预防控制需要,向领导小组提出隔离、封控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委宣传部:负责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强化正面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加强危机心理干预,为公众解疑释惑;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委政法委:负责保障社会稳定,做好信息处置,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妨碍社会稳定的案件,为疫情防控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上宣传、舆情引导和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加强网上舆情监测、收集和上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网站主体责任,加强属地网站和移动平台巡查,重点关注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网络有害信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按程序处置属地网站和移动平台相关网络有害信息,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网上行为、网站和网络平台;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应急物资的综合管理工作;按照县卫生健康局提供的储备物资需求计划组织储备和调用;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组织做好主办的经贸活动参加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避免疫情跨地区传播扩散。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教育局:负责与县卫生健康局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开展肺炎基本常识和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落实晨检和缺勤登记等制度,对有发热等症状的学生及时要求就医;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做好室内通风和消毒工作,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倡导良好卫生习惯;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民政局:负责肺炎疫情发生后符合条件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企业、个人及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负责肺炎疫情死亡人员的尸体处理工作;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有关管理工作,适时对疫区进行隔离控制和交通管制;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依法处置;做好交通疏导,保障肺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车辆的正常通行;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司法局:负责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财政局:负责肺炎县级防控工作经费保障,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应对肺炎疫情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相关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负责监督责任单位严格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周边环境整治,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住建局:负责对房建施工工地等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督促指导各小区开展疫情防控等各项工作;督促建筑工地、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公共区域的消毒和防疫工作,保证生活污水和垃圾全部标准处理;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水利局:负责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供水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供水安全保障机制和应急工作机制;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要求组织对公路的乘客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洁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预防控制等工作;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肺炎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疫情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疫情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查、评估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依法登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禽肉入场检查制度;加强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监测,稳定市场价格;监督禽肉销售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禽肉进货查验与记录制度。在依法登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中发现未使用专用标识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无合法来源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利用活动,立即通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完善全县肺炎医疗保险保障机制;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外办:做好我县肺炎疫情防控的涉外事务;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野生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动物间有关疫情;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电视台:负责开展疫情防控新闻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协助宣传防病知识和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新闻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协助宣传防病知识和健康生活方式;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蔬菜大市场:负责做好市场内疫情防控工作,把控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保障猪肉、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供应;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县火车站、高铁西站:负责成立应对肺炎疫情防控机构,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做好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工作;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高铁站和乘坐火车、高铁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肺炎相关病例,移交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处理;加强宣传教育,组织技术培训和应急训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中国移动高邑分公司、中国联通高邑分公司、中国电信高邑分公司:负责做好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各项通信保障;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工作等。
4、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属地防控工作负总责,认真履行属地防控职责,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各乡镇党委、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肺炎疫情综合防治工作。根据县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肺炎疫情防治措施。
5、严格落实联防联控措施。严格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党委、政府各组成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卫生健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个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党委、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全面压实街乡镇和村(社区)责任。充分发挥村(社区)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群防群控,稳防稳控,有效落实综合性防控措施。
(1)实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全面建立基层乡村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建设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责任到人、联系到户,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得到切实落实、不留死角。鼓励村(社区)居民参与防控活动。
(2)加强人员追踪。以村(社区)为网格,加强人员健康监测,摸排人员往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重点追踪、督促来自疫情发生地区武汉市的人员居家医学观察14天,监测其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充分利用大数据的手段,精准管理来自武汉的人员,确保追踪到位,实施医学观察,发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和家庭医生队伍的合力,提高追踪的敏感性和精细化程度。
(3)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发动乡镇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家庭签约医生对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规范管理,配合疾控机构规范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落实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及时按程序启动排查、诊断、隔离治疗等程序。
(4)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力度,严格对社区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特别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环境治理,把环境卫生治理措施落实到每个村(社区)、单位和家庭,防止疾病传播。
(5)加强健康宣教。通过“一封信”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科学指导公众正确认识和预防疾病,引导公众规范防控行为,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出现症状及时就诊。
(二)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局成立县级专家组。其主要职责:对应急准备、防控措施提出建议;起草、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等。
(三)应急处理专业机构、救治和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任务
1、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县疾控中心是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
具体任务:
(1)负责肺炎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制订流行病学凋查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实现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
(3)负责运送样本至市疾控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及支援。
2、救治机构:高邑县医院、中医院是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县卫生健康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定点救治机构。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上报省市疾控部门确认或排除;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3.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对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四)医疗救治流程
1、发热患者预检分诊流程:医疗机构应在所有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预检分诊点,配备有经验的医护人员和红外线、电子体温检测仪等快速体温测量设备,对所有入院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对发热的患者发放一次性外科口罩,设发热门诊的,由专人引导至发热门诊进行进一步筛查。发热门诊接诊医务人员应详细询问患者的临床症状和流行病学史,进行必要的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对符合《诊疗方案》中疑似病例诊断标准的患者,要就地隔离治疗,进一步明确诊断。不具备必要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条件的医疗机构接诊发热且有流行病学史患者时,要按照标准防护要求及时将患者转运到辖区筛查定点医院,并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2、疑似病例的诊疗流程:对隔离治疗的疑似病例医疗机构应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和疾控中心,并在2小时内组织院内或县有关专家会诊,如不能诊断为常见呼吸道病原体所致的病毒性肺炎,应当及时采集标本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病毒病原检测;同时,上报市级专家组应进行会诊。
3、确诊病例的诊疗流程:对确诊病例转运至市收治定点医院集中收治。
三、应急响应措施
(一)各乡镇党委、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2.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乡级政府报经县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封锁跨省(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确诊、疑似病人采取定点医院集中救治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确诊、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开展群防群治: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二)非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肺炎疫情的地区应根据毗邻地区疫情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症状病例的监测、排查和报告工作。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县防控领导小组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市要求,
发布应急响应终止。
五、相关保障
(一)经费保障。县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卫生健康等部门防控肺炎疫情期间应急物资储备和工作运转补助。民政、医保等部门负责协助落实参保病例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并进行储备,定期补充和更新,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二)技术保障
1.疾病预防控制。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2.应急医疗救治。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积极采购负压救护车,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的转运工作。
(2)定点救治机构。指定高邑县医院为县级收治定点医院,制定县中医院为后备定点医院。
3、医务人员培训。按照国家最新版诊疗方案和防控方案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肺炎疫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全员培训,提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诊断、治疗、流调、采样、检测、监测、消毒和现场应急处置等业务技术水平,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三)物资保障。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所需的各类器械用品的储备与供应;为疾病控制、医疗机构等单位配备必要的车辆和通信器材,确保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全力做好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工作。
(四)培训和演练。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针对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六、督导检查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县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各级领导机构是否健全,应急预案、信息报告、监测预警、联防联控、物资储备、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是否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的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七、奖惩
(一)奖励。县委、县政府对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制,落实党政同责。
1、在执行本预案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不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对不接受医学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预案的制订
(一)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卫生健康局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按规定公布。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本部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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