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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3-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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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高邑县烟草专卖局       联系人:申悦茹   联系电话:0311-85840989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49900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行政许可 高邑县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企业或个人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491001 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企业或个人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491002 违反烟草专卖准运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企业或个人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491003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企业或个人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491004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企业或个人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491005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企业或个人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491006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企业或个人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491007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企业或个人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491008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企业或个人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491009 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企业或个人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491010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企业或个人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491011 对许可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企业或个人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491012 无国家规定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 企业或个人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491013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企业或个人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491014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企业或个人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491015 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含电子烟)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邑县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3条           企业或个人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    
491016 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含电子烟)标志 行政处罚 高邑县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3条           企业或个人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