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信息专栏
 / 烟草局
 / 事前公开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05-12     来源:
【字体: 打印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49001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审批
行政许可
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5月17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6〕第37号 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国家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
16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审批同意后可延长7个工作日)
省局受理,国家局审批、发证
49003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三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六条、第十一条
 
 
省局受理,国家局审批、发证
49004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三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由国家局审批、发证;省局受理。
省烟草专卖局  市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由省局审批、发证;企业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受理。
49005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市级烟草专卖局县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六条
 
 
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审批同意后可延长7个工作日、边远地区除外)
 
 
 
 
49007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
省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6〕第36号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八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
符合办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内
1-3个工作日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签发事项,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行使;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6〕第36号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十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十条所列签发事项,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省烟草专卖局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
49011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参照行政许可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具体以各地市规定为准。
 
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十条和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十六条和五十一条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9年12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处罚
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处罚
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二十四条、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罚
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处罚
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处罚
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科)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除外。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科)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拒不改正的处罚
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科)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
 
 
 
对许可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科)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
 
 
 
无国家规定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的处罚
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科)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2000年2月1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9年12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其
7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检查
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8月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2013年7月18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修订)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五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四章
 
 
公民、法人、其
 
 
 
 
零售市场秩序检查
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
注:行政许可事项不在《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内,项目编码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