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4-21    来源:高邑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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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关于印发《高邑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高邑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高邑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高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019年7月24日    
 
 
高邑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抗旱规定》、《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县委、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灾害、沥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 县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主管住建和水利副县长、县人武部政委担任;   
成员由各乡镇、县政府办公室、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旅游局、县人防办、县供销社、县电视台、武警高邑中队、县消防大队、国网高邑供电分公司、中石化高邑分公司、县南水北调总干线高邑元氏管理处、马村水文站等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2.1.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拟定本县防汛抗旱政策和制度,组织制定主要行洪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和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完成石家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汛期实行合署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利局。主任负责汛期牵头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承担防汛抢险物资的保障工作,及时掌握全县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组织协调和安排部署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建立健全以防汛抗旱一把手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制;指导、监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指导、督促各乡(镇)制定和实施各类防洪预案和抗旱预案,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实施主要行洪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执行国家防总和省、市防指命令,协调做好全县洪水调度工作,指导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本地洪水调度工作;发生险情时,协调组织防汛抢险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工作情况;督促各乡(镇)、有关部门做好灾后处置工作;组织防汛抗旱督导检查;完成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4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监督、指导和协调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和防御台风调查评估工作。为震后重要水利枢纽存在隐患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估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服务。

县水利局承担防汛抗洪抢险的水利技术支撑。汛期组织水利部门开展24小时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防灾检查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山洪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各乡(镇)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护巡查工作,当出现险情时,第一时间组织、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汛期雨情、水情监测和洪水预报,并及时向防汛部门传递雨情、水情、汛情、旱情信息;同时监测地表地下水动态,及时提供河道流量、降雨量、蒸发量、地下水位变化等水文资料。

县住建局主要负责城区防汛办公室的日常和城镇防洪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城区排涝设施的维护、管理;指导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县委宣传部按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及时指导全县各职能部门和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武警高邑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县发改局指导全县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和防汛抗旱减灾专项规划编制。负责防灾减灾救灾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组织编制重特大水旱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综合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保障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测和管理,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负责收储、轮换、调拨有关应急救灾物资。负责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汛期防洪抢险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县财政局负责年度预算内的日常防汛抗旱经费和应急水毁工程经费的落实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的安排、拨付并监督使用。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疏导受灾地区道路交通,必要时实施严格交通管制,保障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参与、组织受灾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或转移安置。协助、指导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依法打击、查处破坏救灾工作的各类案事件,严厉打击各类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防汛抗旱救灾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转移灾民所需道路运输运力的协调和保障。组织、协调公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督促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的设施。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做好地方铁路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毁的公路(桥梁)等设施,保障救灾交通干线的安全和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做好受灾损毁的地方铁路抢修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暴雨、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反映和上报水旱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推广应用节水农业综合技术。做好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等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调剂和管理工作,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储备物资支援。

县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县学校开展防汛抗旱教育进课堂以及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开展师生逃生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指导受灾学校转移安置师生。适时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协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和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县卫健局合理调度全县医疗卫生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指导灾区实施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卫生防疫工作,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为灾区公众提供心里救援及相关技术指导。

 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对预报有重大灾害性天气区域的旅游景区发布安全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督促关闭景区,指导旅游景区游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指导旅游景区及时修复景区内被毁防汛抗旱基础设施。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直属公共人防工程的防汛工作。
国网高邑供电分公司负责所辖输变配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电力保障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全县防汛抗旱动态。
中石化高邑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油料的调拨和供应。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对接外地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南水北调总干线高邑元氏管理处按照县水利局的要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舆情监测,科学理性引导舆论,最大程度减少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消极影响。

2.2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由乡(镇)长任指挥长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工程管理和施工单位,汛期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洪抗灾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要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相关部门要提早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加密测验频次,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0分钟内报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3.1.2 工程信息

(1)河道工程信息

当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并将堤防、闸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槐河、河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时,要在险情发生后1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2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堤防、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报后应立即上报同级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超过汛限水位、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时,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1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2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迅速采取处置措施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和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可能溃坝时,要按照调度权限,由相应的水库管理部门立即向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并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局部一般性灾情应在1.5小时内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范围大、致灾严重的灾情应在2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立即核实上报。各种灾情应持续跟踪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河道洪水预警

当行洪河道即将出现或出现洪水时,水利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利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洪水标准和洪水信息。
水利部门要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沥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气象、水利、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沥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涝自我保护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地方政府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预警措施和转移避险责任,发放明白卡,加强24小时值班。降雨期间要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明确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报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转移和抗灾救灾。

3.2.5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1)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河道等相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6 干旱灾害预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领导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按水旱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洪;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救结合,确保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目标。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指挥长签署命令,Ⅲ、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署命令。

4.1 Ⅰ级应急响应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两个河系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3)主要行洪河道干流达到保证水位,重要河段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大、中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5)多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6)高邑县城区或多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4.1.2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长及防指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和经过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2)视情况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实施水库缓洪错峰。在24小时之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5)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向省政府提报部队、武警及消防队伍支援请示,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6)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水利、发改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应急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今鄗新闻和高邑县电视台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各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两个河系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3)主要行洪河道达到警戒水位,一般行洪河道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4)重点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5)一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或多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4.2.2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或抗旱预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视情况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实施水库缓洪错峰。在24小时之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及时通知铁路、交通、油气田、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搞好防洪自保工作,为社会抗洪救灾做好相关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5)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6)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水利、发改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应急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今鄗新闻和高邑县电视台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
各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两个河系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3)多个乡(镇)发生洪涝灾害;
(4)一般行洪河道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5)一般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6)多个乡(镇)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7)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雨、干旱)Ⅰ级预警。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部分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视情况实施洪水调度,把洪水调往少水水库或干旱地区,充分利用洪水发电、灌溉、补水和冲淤、冲污,改善生态环境。
(4)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指导基层防汛抗旱工作。
(5)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今鄗新闻和高邑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4 Ⅳ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一个乡(镇)发生洪涝灾害;
(3)多座大中型水库开始泄洪;
(4)主要行洪河道开始行洪;
(5)多个乡(镇)发生轻度干旱;
(6)多个乡(镇)由于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7)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雨、干旱)Ⅱ级预警。

4.4.2 Ⅳ级响应行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适时引蓄利用雨洪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和常务副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1 河道洪水

当行洪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按程序申请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当河道洪水位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
在紧急情况下,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5.2 沥涝灾害

当出现沥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并发动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搞好防涝自我保护,及时排除积水,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3 山洪灾害

县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山洪灾害应急处置,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人员作出决策,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并及时实施救灾行动。
发生山洪灾害时,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上级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请求救援。

4.5.4 台风暴雨灾害

台风暴雨(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气象部门对台风暴雨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暴雨行动情况。
电视、广播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暴雨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

4.5.5 干旱灾害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落实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视情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搞好抗旱宣传,动员社会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严重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实施全面节水,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抗旱职责。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

4.5.6 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强化定量供水和全面节水措施;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4.6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6.1 汛情、旱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4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阅后立即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

4.7 指挥和调度

4.7.1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7.2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防洪工程调度

4.7.3 出现水旱灾害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7.4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的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7.5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并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2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或各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部队、武警及消防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9.3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4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出现水旱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灾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现场抢救、转运、心里救援工作。必要时,可在现场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 应急结束

4.11.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1.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根据抢险急需储备必要的常规抢险机具、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协调部队、武警用于抗洪抢险救灾。
5.3.2专业抢险队伍参加应急抢险,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办理调动手续。
5.3.3调动部队、武警参加抢险程序。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部队支援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4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

5.6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旱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的业务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进行询医问诊、防疫消毒、心里救援工作。

5.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8 物资保障

5.8.1 水利部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抢险物资。各乡(镇)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

5.8.2 县水利局、发改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县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5.8.3 水利部门的储备物资,由水利部门负责调用,特殊情况下上级有权调用下级的储备物资。市级储备物资的调用,由县级水利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水利部门批准后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储备物资的调用程序、结算及回收办法等按《石家庄市市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执行,调用的储备物资价款及其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单位承付。

5.9 资金保障

县财政安排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10 社会动员保障

5.10.1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和承担防汛抗旱的义务。

5.10.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公众信息交流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出现影响较为严重的洪水和范围较大的严重旱情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5.10.3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灾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相关部门应尽快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灾后重建原则上一般按原标准恢复,确有必要的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评估和修订。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抗旱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