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 县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2.1.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拟定本县防汛抗旱政策和制度,组织制定主要行洪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和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完成石家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1.4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监督、指导和协调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和防御台风调查评估工作。为震后重要水利枢纽存在隐患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估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服务。
县水利局承担防汛抗洪抢险的水利技术支撑。汛期组织水利部门开展24小时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防灾检查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山洪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各乡(镇)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护巡查工作,当出现险情时,第一时间组织、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汛期雨情、水情监测和洪水预报,并及时向防汛部门传递雨情、水情、汛情、旱情信息;同时监测地表地下水动态,及时提供河道流量、降雨量、蒸发量、地下水位变化等水文资料。
武警高邑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县发改局指导全县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和防汛抗旱减灾专项规划编制。负责防灾减灾救灾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组织编制重特大水旱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综合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保障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测和管理,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负责收储、轮换、调拨有关应急救灾物资。负责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汛期防洪抢险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防汛抗旱救灾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转移灾民所需道路运输运力的协调和保障。组织、协调公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督促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的设施。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做好地方铁路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毁的公路(桥梁)等设施,保障救灾交通干线的安全和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做好受灾损毁的地方铁路抢修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县学校开展防汛抗旱教育进课堂以及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开展师生逃生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指导受灾学校转移安置师生。适时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协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和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对预报有重大灾害性天气区域的旅游景区发布安全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督促关闭景区,指导旅游景区游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指导旅游景区及时修复景区内被毁防汛抗旱基础设施。
2.2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要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1.2 工程信息
(1)河道工程信息
槐河、泲河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时,要在险情发生后1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2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超过汛限水位、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时,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1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2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3.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局部一般性灾情应在1.5小时内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范围大、致灾严重的灾情应在2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立即核实上报。各种灾情应持续跟踪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河道洪水预警
3.2.3 沥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气象、水利、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沥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涝自我保护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地方政府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预警措施和转移避险责任,发放明白卡,加强24小时值班。降雨期间要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明确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报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转移和抗灾救灾。
3.2.5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1)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2.6 干旱灾害预警
3.2.7 供水危机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应急响应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长及防指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和经过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各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2 Ⅱ级应急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或抗旱预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视情况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部分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4 Ⅳ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一个河系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4.4.2 Ⅳ级响应行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适时引蓄利用雨洪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和常务副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4.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1 河道洪水
4.5.2 沥涝灾害
4.5.3 山洪灾害
县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山洪灾害应急处置,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5.4 台风暴雨灾害
4.5.5 干旱灾害
(1)特大干旱
(2)严重干旱
(3)中度干旱
(4)轻度干旱
4.5.6 供水危机
4.6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6.1 汛情、旱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4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阅后立即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
4.7 指挥和调度
4.7.1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7.2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防洪工程调度。
4.7.3 出现水旱灾害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7.4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的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4.7.5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并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2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或各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部队、武警及消防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9.3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4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出现水旱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灾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现场抢救、转运、心里救援工作。必要时,可在现场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 应急结束
4.11.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1.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根据抢险急需储备必要的常规抢险机具、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5.3 应急队伍保障
5.4 供电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医疗保障
5.7 治安保障
5.8 物资保障
5.8.1 水利部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抢险物资。各乡(镇)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
5.8.2 县水利局、发改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县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5.8.3 水利部门的储备物资,由水利部门负责调用,特殊情况下上级有权调用下级的储备物资。市级储备物资的调用,由县级水利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水利部门批准后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储备物资的调用程序、结算及回收办法等按《石家庄市市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执行,调用的储备物资价款及其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单位承付。
5.9 资金保障
5.10 社会动员保障
5.10.1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和承担防汛抗旱的义务。
5.10.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公众信息交流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出现影响较为严重的洪水和范围较大的严重旱情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5.10.3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