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高政行复〔2021〕2号
申请人:信欢笑,性别:男,199*年5月9日生,住所:石家庄市*******,联系电话:150****1785
被申请人:高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地址:千秋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霄峰,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3012719100042980)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