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 域 评 估 公 示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压缩建设项目审批时限,促进项目快速落地,推进全县项目建设高质量发展,探索在项目审批领域取得更大突破。我县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特定区域推行评估代替审批服务改革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21】29号)的要求已完成特定区域内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的证安全性、区域气候可行性、区域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区域水土保持、区域固定资产节能、区域交通影响八项评估评价。
成果运用:自2023年1月1日起,实现区域评估代替后,审批权限在市级及市级以下的建设项目,按照区域评估评价成果,简化办理相关手续。
(一)经专家审查和公示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由组织实施评估单位统一提供给评估区内建设项目单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区域内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外,其他单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二)实施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内的项目,除依法必须单独出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项目外,可直接根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园区管理部门要将评估结果及相关抗震设防要求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文件,不再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项目单位作出书面承诺。
(三)实施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范围内的项目,除依法必须单独出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项目外,不再单独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四)实施区域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的范围内,在地块入库或出让时,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要求,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
(五)实施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范围内的项目,除依法必须单独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项目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简化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六)《能评改革区域节能审查项目目录》外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改为实行承诺备案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向区域节能审查机关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作为有关部门后续监管的依据。
(七)实施区域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的项目,除依法必须单独出具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外,不再进行单独审查,直接使用区域交通影响评价成果。
现将评估评价成果公示如下: